一、互联网侵权相关核心法律法规分类说明
规范网络著作权、网络民事侵权行为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监管层面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主要界定侵权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另一类为《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第三十六条,明确网络侵权产生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相关判定标准。
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行政责任条款解读
1、第五条侵权通知处置义务规定
著作权权利人发现平台内网络内容存在著作权侵权情形,向互联网信息服务运营主体提交正式侵权通知后,平台运营方必须第一时间执行侵权内容下架移除操作,并且完整留存权利人提交的侵权通知相关凭证,留存时长不少于6个月,作为后续监管核查、纠纷判定的依据。
2、第十一条拒不整改侵权内容对应的行政处罚规则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明确知晓平台用户借助网络服务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或是在收到著作权人正式侵权通知后,未按照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同时该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责令运营方终止全部侵权传播行为,并作出两项行政处罚:
(1)全额没收侵权行为产生的全部违法经营收益;
(2)按照违法经营金额处以三倍以内罚款;如果侵权行为产生的经营收入无法核算统计,可直接处以十万元以内罚款。
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互联网专条民事责任规定
1、网络服务平台连带责任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网络服务经营者明知平台注册用户利用平台发布内容、存储素材侵害第三方民事合法权益,却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管控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平台运营方与实施侵权操作的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需要共同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连带责任。
2、网络侵权对应的全部民事责任承担形式
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类责任、非财产类责任两大类别,具体包含以下承担方式: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停止侵权传播行为、排除侵权带来的权益妨碍、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潜在风险、返还侵权所得财物、将受损权益恢复至原有状态;针对名誉、商誉侵权行为,同步承担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责任。
四、平台与用户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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